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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38 條
- 1.審判長於軍事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 2.軍事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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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38條規定,審判長於軍事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並在軍事法庭開庭時有維持秩序之權。根據資料來源,根據法院組織法第88條、第89條、第91條的規定,審判長在法庭開庭時有權維持秩序,並可以禁止妨害法庭秩序或有其他不當行為的人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還可以命看守員看管他們直到庭審結束。所以根據軍事審判法第38條,審判長在軍事法庭上有權指揮並維持秩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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