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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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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判長於軍事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2. 2.軍事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深度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38條規定,審判長於軍事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並在軍事法庭開庭時有維持秩序之權。根據資料來源,根據法院組織法第88條、第89條、第91條的規定,審判長在法庭開庭時有權維持秩序,並可以禁止妨害法庭秩序或有其他不當行為的人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還可以命看守員看管他們直到庭審結束。所以根據軍事審判法第38條,審判長在軍事法庭上有權指揮並維持秩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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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38 條規定:「審判長於軍事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軍事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