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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事法庭訴訟之辯論裁判宣示,應公開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危害證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時,得不予公開。
  2. 軍事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3.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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