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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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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事法庭訴訟之辯論裁判宣示,應公開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危害證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時,得不予公開。
  2. 2.軍事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3. 3.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37條,軍事法庭的辯論和裁判應該是公開進行的。然而,在可能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危害證人生命、身體安全的情況下,可以不公開審判。如果軍事法庭進行不公開審判,審判長應當宣示不公開的理由。不過,在不妨礙審判的情況下,審判長仍然可以允許無妨礙的人旁聽。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軍事審判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10001 2.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72號: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72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覆判庭及非常審判庭,其審判官以軍事審判官任之。但覆判庭為提審或蒞審時,其審判官準用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0881001 全文修正)

軍事法庭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危害證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時,得不予公開。   軍事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為軍事法庭之開庭,應公開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危害證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時,得不予公開。   三、第二項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修正為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四、第三項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增訂不公開時,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 辯論名詞
  • 裁判名詞
  • 宣示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證人名詞
(0450622 制定)

覆判庭及非常審判庭,其審判官以軍事審判官任之。但覆判庭為提審或蒞審時,其審判官準用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為軍事法庭之開庭,應公開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危害證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時,得不予公開。   三、第二項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修正為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四、第三項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增訂不公開時,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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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37 條規定:「軍事法庭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危害證人生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