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軍事審判法 第 37 條

  1. 1.軍事法庭訴訟之辯論裁判宣示,應公開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危害證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時,得不予公開。
  2. 2.軍事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3. 3.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37條,軍事法庭的辯論和裁判應該是公開進行的。然而,在可能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危害證人生命、身體安全的情況下,可以不公開審判。如果軍事法庭進行不公開審判,審判長應當宣示不公開的理由。不過,在不妨礙審判的情況下,審判長仍然可以允許無妨礙的人旁聽。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軍事審判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10001 2.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72號: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7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