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事審判法第37條,軍事法庭的辯論和裁判應該是公開進行的。然而,在可能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危害證人生命、身體安全的情況下,可以不公開審判。如果軍事法庭進行不公開審判,審判長應當宣示不公開的理由。不過,在不妨礙審判的情況下,審判長仍然可以允許無妨礙的人旁聽。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軍事審判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10001 2.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72號: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72
覆判庭及非常審判庭,其審判官以軍事審判官任之。但覆判庭為提審或蒞審時,其審判官準用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軍事法庭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危害證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時,得不予公開。 軍事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為軍事法庭之開庭,應公開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危害證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時,得不予公開。 三、第二項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修正為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四、第三項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增訂不公開時,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覆判庭及非常審判庭,其審判官以軍事審判官任之。但覆判庭為提審或蒞審時,其審判官準用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為軍事法庭之開庭,應公開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危害證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時,得不予公開。 三、第二項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修正為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四、第三項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增訂不公開時,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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