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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事法庭開庭,於軍事法院內為之。但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適當地方臨時開庭。
  2. 前項但書情形,於戰時上訴提審或蒞審行言詞審理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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