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軍事審判法 第 36 條
- 1.軍事法庭開庭,於軍事法院內為之。但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適當地方臨時開庭。
- 2.前項但書情形,於戰時上訴以提審或蒞審行言詞審理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36條的規定,軍事法庭的開庭地點通常是在軍事法院內進行。但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其他適當的地方進行臨時開庭。此外,在戰時上訴需要進行審理時,可以準用軍事法庭在臨時開庭時所遵循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