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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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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關於法院管轄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個問題沒有提供足夠的上下文來確定「軍事審判法第35條」的具體內容。軍事審判法通常與刑事訴訟法有關,可能提供法院對軍事事件的管轄規定。然而,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我無法確定「軍事審判法第35條」的具體內容。無法提供具體解釋或範例。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合議審判庭審理現役軍人犯刑法或其特別法,及依本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四條規定之案件時,其審判官均以軍事審判官任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關於法院管轄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指定管轄、競合管轄及牽連案件之管轄等,刑事訴訟法均有明確之規定,爰增列準用條文,以求立法經濟。

  • 刑事訴訟法法規
(0450622 制定)

合議審判庭審理現役軍人犯刑法或其特別法,及依本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四條規定之案件時,其審判官均以軍事審判官任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指定管轄、競合管轄及牽連案件之管轄等,刑事訴訟法均有明確之規定,爰增列準用條文,以求立法經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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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35 條規定:「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關於法院管轄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