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關於法院管轄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這個問題沒有提供足夠的上下文來確定「軍事審判法第35條」的具體內容。軍事審判法通常與刑事訴訟法有關,可能提供法院對軍事事件的管轄規定。然而,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我無法確定「軍事審判法第35條」的具體內容。無法提供具體解釋或範例。
合議審判庭審理現役軍人犯刑法或其特別法,及依本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四條規定之案件時,其審判官均以軍事審判官任之。
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關於法院管轄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指定管轄、競合管轄及牽連案件之管轄等,刑事訴訟法均有明確之規定,爰增列準用條文,以求立法經濟。
合議審判庭審理現役軍人犯刑法或其特別法,及依本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四條規定之案件時,其審判官均以軍事審判官任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指定管轄、競合管轄及牽連案件之管轄等,刑事訴訟法均有明確之規定,爰增列準用條文,以求立法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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