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之。
軍事審判法第34條規定,若犯罪事實的一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和審判時,則全部犯罪事實都應遵循刑事訴訟法的追訴和審判程序。這表示在軍事審判中,如果犯罪事實的一部分屬於刑事訴訟法管轄範圍內的案件,則所有的犯罪事實都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追訴和審判。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對犯罪行為的追究能夠按照正確的法律程序進行,從而保護被告人的權益。 例如,如果一名軍人涉嫌部分犯罪事實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盜竊行為,則軍事審判法第34條要求所有犯罪事實,包括盜竊行為以及其他任何相關犯罪行為,都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程序進行追訴和審判。這確保了對犯罪行為的全面追究和被告的法律權益的保障。
合議審判庭審理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者,其審判官以軍事審判官及軍官充任之,除審判長外,軍官之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前項規定參與審判之軍官,對於被告犯罪事實涉及專門技術之案件,應具有該項技術之專長。
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本法審判時,全部依本法審判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二、按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本法審判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全部依本法審判者,除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想像競合犯、牽連犯及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外,尚包括吸收犯、結合犯及加重結果犯等實質上一罪,爰將「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案件」刪除,並將「其一部犯罪事實」修正為「犯罪事實之一部」。
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之。
立法理由依黨團協商結論。
合議審判庭審理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者,其審判官以軍事審判官及軍官充任之,除審判長外,軍官之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前項規定參與審判之軍官,對於被告犯罪事實涉及專門技術之案件,應具有該項技術之專長。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二、按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本法審判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全部依本法審判者,除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想像競合犯、牽連犯及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外,尚包括吸收犯、結合犯及加重結果犯等實質上一罪,爰將「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案件」刪除,並將「其一部犯罪事實」修正為「犯罪事實之一部」。
依黨團協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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