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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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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34條規定,若犯罪事實的一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和審判時,則全部犯罪事實都應遵循刑事訴訟法的追訴和審判程序。這表示在軍事審判中,如果犯罪事實的一部分屬於刑事訴訟法管轄範圍內的案件,則所有的犯罪事實都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追訴和審判。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對犯罪行為的追究能夠按照正確的法律程序進行,從而保護被告人的權益。 例如,如果一名軍人涉嫌部分犯罪事實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盜竊行為,則軍事審判法第34條要求所有犯罪事實,包括盜竊行為以及其他任何相關犯罪行為,都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程序進行追訴和審判。這確保了對犯罪行為的全面追究和被告的法律權益的保障。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450622 制定)

合議審判庭審理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者,其審判官以軍事審判官及軍官充任之,除審判長外,軍官之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前項規定參與審判之軍官,對於被告犯罪事實涉及專門技術之案件,應具有該項技術之專長。

(0881001 全文修正)

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本法審判時,全部依本法審判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二、按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本法審判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全部依本法審判者,除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想像競合犯、牽連犯及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外,尚包括吸收犯、結合犯及加重結果犯等實質上一罪,爰將「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案件」刪除,並將「其一部犯罪事實」修正為「犯罪事實之一部」。

(1020806 修正)

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之。

立法理由依黨團協商結論。

  • 刑事訴訟法法規
(0450622 制定)

合議審判庭審理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者,其審判官以軍事審判官及軍官充任之,除審判長外,軍官之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前項規定參與審判之軍官,對於被告犯罪事實涉及專門技術之案件,應具有該項技術之專長。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二、按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本法審判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全部依本法審判者,除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想像競合犯、牽連犯及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外,尚包括吸收犯、結合犯及加重結果犯等實質上一罪,爰將「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案件」刪除,並將「其一部犯罪事實」修正為「犯罪事實之一部」。

(1020806 修正)

依黨團協商結論。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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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34 條規定:「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