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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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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法庭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辯護。律師而為辯護人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40條,當律師在法庭辯護案件時,如果其言語行動有不當之情形,審判長有權對其進行警告或禁止其進行當天的辯護。同樣地,若不是律師而是以辯護人身份進行辯護的人,也同樣適用這項規定。 以下是一個與軍事審判法第40條相關的範例: 假設在一個軍事審判的案件中,被告的辯護律師因言辭激烈而冒犯了法庭。根據軍事審判法第40條,審判長可以對該律師進行警告或禁止其在當天進行辯護。因此,審判長可能會向該律師發出警告或要求其暫停辯護行為。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普通審判庭管轄左列案件:   一、士兵及其同等軍人犯無期徒刑以上之罪。   二、士官、尉官及其同等軍人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三、校官及其同等軍人之犯罪。

(0881001 全文修正)

律師在法庭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辯護。非律師而為辯護人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增訂之。

  • 名詞
  • 辯護人名詞
(0450622 制定)

普通審判庭管轄左列案件:   一、士兵及其同等軍人犯無期徒刑以上之罪。   二、士官、尉官及其同等軍人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三、校官及其同等軍人之犯罪。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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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40 條規定:「律師在法庭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辯護。非律師而為辯護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