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法庭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辯護。非律師而為辯護人者,亦同。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40條,當律師在法庭辯護案件時,如果其言語行動有不當之情形,審判長有權對其進行警告或禁止其進行當天的辯護。同樣地,若不是律師而是以辯護人身份進行辯護的人,也同樣適用這項規定。 以下是一個與軍事審判法第40條相關的範例: 假設在一個軍事審判的案件中,被告的辯護律師因言辭激烈而冒犯了法庭。根據軍事審判法第40條,審判長可以對該律師進行警告或禁止其在當天進行辯護。因此,審判長可能會向該律師發出警告或要求其暫停辯護行為。
普通審判庭管轄左列案件: 一、士兵及其同等軍人犯無期徒刑以上之罪。 二、士官、尉官及其同等軍人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三、校官及其同等軍人之犯罪。
律師在法庭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辯護。非律師而為辯護人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增訂之。
普通審判庭管轄左列案件: 一、士兵及其同等軍人犯無期徒刑以上之罪。 二、士官、尉官及其同等軍人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三、校官及其同等軍人之犯罪。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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