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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41 條
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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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 41 條規定,當審判長進行前述兩個條款之處分時,應在筆錄中記明其事由。 依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審判書或判決書內容,並未提及軍事審判法第 41 條的適用與相關事項,因此無法舉出該法條的適用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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