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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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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 41 條規定,當審判長進行前述兩個條款之處分時,應在筆錄中記明其事由。 依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審判書或判決書內容,並未提及軍事審判法第 41 條的適用與相關事項,因此無法舉出該法條的適用範例。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高等審判庭管轄將官及其同等軍人之犯罪案件。

(0881001 全文修正)

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增訂之一、本條新增。

(0450622 制定)

高等審判庭管轄將官及其同等軍人之犯罪案件。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增訂之一、本條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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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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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41 條規定:「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