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軍事審判法第 41 條規定,當審判長進行前述兩個條款之處分時,應在筆錄中記明其事由。 依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審判書或判決書內容,並未提及軍事審判法第 41 條的適用與相關事項,因此無法舉出該法條的適用範例。
高等審判庭管轄將官及其同等軍人之犯罪案件。
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增訂之一、本條新增。
高等審判庭管轄將官及其同等軍人之犯罪案件。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增訂之一、本條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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