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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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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除各級學校教員外,其原服軍職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1條,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時,除了各級學校教員外,其在軍中服役的年資應予合併計算。也就是說,當退伍之後轉任公職時,原在軍中服役的年資可以計算在內。這個法條主要是為了保障退除役官兵在轉任公職之後,可以將軍職年資納入考慮,以便維護他們的權益。然而,根據該法條並未明確規定需要是未領取退伍金的年資才能合併計算。所以,只要是在軍中服役過的年資,無論是否領取退伍金,都可以被合併計算在轉任公職的年資中。

立法沿革 1

(0530505 制定)

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除各級學校教員外,其原服軍職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30505 制定)

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除各級學校教員外,其原服軍職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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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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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21 條規定:「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除各級學校教員外,其原服軍職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