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除各級學校教員外,其原服軍職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1條,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時,除了各級學校教員外,其在軍中服役的年資應予合併計算。也就是說,當退伍之後轉任公職時,原在軍中服役的年資可以計算在內。這個法條主要是為了保障退除役官兵在轉任公職之後,可以將軍職年資納入考慮,以便維護他們的權益。然而,根據該法條並未明確規定需要是未領取退伍金的年資才能合併計算。所以,只要是在軍中服役過的年資,無論是否領取退伍金,都可以被合併計算在轉任公職的年資中。
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除各級學校教員外,其原服軍職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除各級學校教員外,其原服軍職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