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7 條
三十七、告訴人委任代理人到場者,應提出委任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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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若告訴人委任代理人到場辦理案件,則應提出委任書狀。這意味著告訴人需要準備一份委任書,指派他人代表自己出庭辦理案件。委任書應該清楚列明代理人的身份,並經過告訴人本人簽署或蓋章。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告訴人在案件中有合法代表,以便有人能夠有效地代表他們的利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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