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第 1 條
一 各法院院長、庭長 (審判長) 審閱裁判書,不影響法官審判權之獨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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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第 1 條,各法院院長、庭長(審判長)對於審閱裁判書時,不能影響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這表示院長或庭長僅能檢查裁判書的內容,確保其合法性和內容正確,而不影響法官對案件的獨立判斷和審判權。 例如,當一個法官審理案件並裁定後,該裁定書可能需要院長或庭長進行審閱,以確保過程和結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但是,審閱過程不能對法官審判權的獨立行使產生干涉或影響。如果發現裁定有錯誤或問題,院長或庭長應相應提出建議或指示,但不能直接改變法官的判斷或干涉法官的斷案自主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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