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壹 院長庭長之審閱及研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壹 院長庭長之審閱及研閱
一 各法院院長、庭長 (審判長) 審閱裁判書,不影響法官審判權之獨立行使。
二 候補法官依獨任制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達庭長 (審判長) 、院長審閱。其裁判書原本不宣示者,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 (審判長) 、院長審閱。但民事事件有關支付命令、公示催告、本票強制執行及拍賣抵押物四種裁定,僅送庭長 (審判長) 審閱;非訟事件處理中心以電腦作業製作之裁判書原本,除假處分事件之裁定外,免予送閱。
三 依合議制審判及實任、試署法官依獨任制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無須送閱。
四 庭長 (審判長) 審閱裁判書時,應詳閱全部卷證,如有意見應填載「裁判書審閱表」 (格式如附件一) 送院長審閱,院長審閱裁判書,如有意見,應自行填載審閱表或記載於庭長 (審判長) 所填之審閱表內。
五 裁判書審閱表載有院長意見者,應送還原辦法官研究,但以一次為限。原辦法官應將研究結果填載審閱表內,再送院長,院長應即於裁判書劃閱。
六 (刪除)
七 (刪除)
八 (刪除)
九 法院應將裁判書審閱表按日期順序裝訂成冊,妥為保存,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