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 候補法官依獨任制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達庭長 (審判長) 、院長審閱。其裁判書原本不宣示者,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 (審判長) 、院長審閱。但民事事件有關支付命令、公示催告、本票強制執行及拍賣抵押物四種裁定,僅送庭長 (審判長) 審閱;非訟事件處理中心以電腦作業製作之裁判書原本,除假處分事件之裁定外,免予送閱。
二 候補法官依獨任制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達庭長 (審判長) 、院長審閱。其裁判書原本不宣示者,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 (審判長) 、院長審閱。但民事事件有關支付命令、公示催告、本票強制執行及拍賣抵押物四種裁定,僅送庭長 (審判長) 審閱;非訟事件處理中心以電腦作業製作之裁判書原本,除假處分事件之裁定外,免予送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