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第 2 條

二 候補法官依獨任制審判製作之裁判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達庭長 (審判長) 、院長審閱。其裁判書原本不宣示者,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 (審判長) 、院長審閱。但民事事件有關支付命令公示催告本票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四種裁定,僅送庭長 (審判長) 審閱;非訟事件處理中心以電腦作業製作之裁判書原本,除假處分事件之裁定外,免予送閱。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第2條,候補法官製作的裁判書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達庭長或審判長、院長審閱。如果裁判書原本不宣示,則應在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或審判長、院長審閱。然而,民事事件中有關支付命令、公示催告、本票強制執行及拍賣抵押物四種裁定,只需要送庭長或審判長審閱;而非訟事件處理中心以電腦作業製作的裁判書原本,除了假處分事件之裁定外,不需要送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