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第 4 條
四 庭長 (審判長) 審閱裁判書時,應詳閱全部卷證,如有意見應填載「裁判書審閱表」 (格式如附件一) 送院長審閱,院長審閱裁判書,如有意見,應自行填載審閱表或記載於庭長 (審判長) 所填之審閱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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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第4條的規定,庭長(審判長)在閱讀裁判書時,應仔細閱讀所有的卷證。如果有意見,應填寫「裁判書審閱表」並提交給院長審閱。院長在審閱裁判書時,如果有意見,應自行填寫審閱表或者將意見記錄在庭長(審判長)填寫的審閱表內。 範例:一位庭長在閱讀一份裁判書時,發現裁判書中有關證據的描述不夠清楚,因此對此表達了意見,並將該意見填寫在裁判書審閱表上。隨後,該審閱表被提交給院長審閱,院長也在審閱裁判書後發現了一個問題並在審閱表上記錄了該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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