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第 10 條
十 第二、三審法院處理上訴或抗告案件時,如發現原裁判有顯然重大之違誤,應由承辦庭將其情事報請院長作適當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
十 第二、三審法院處理上訴或抗告案件時,如發現原裁判有顯然重大之違誤,應由承辦庭將其情事報請院長作適當之處理。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