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第 11 條
十一 民事事件經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確定者,由各該為確定裁判之法院,按月將該月份確定案件之歷審終局裁判 (包括歷次發回及更審裁判) ,就各該審承辦法官彙訂成冊。其係因上訴不合法經第二審或第三審裁判確定,或係在第二審或第三審撤回上訴而確定者,分別由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將歷審終局裁判 (包括歷次發回及更審裁判) ,併予彙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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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第11條,對於民事事件在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確定後,法院應按月彙整該月份確定案件的歷審終局裁判,包括歷次發回和更審的裁判,由各該審承辦法官編訂成冊。對於因上訴不合法經第二審或第三審裁判確定,或者在第二審或第三審撤回上訴而確定的案件,分別由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將歷審終局裁判,包括歷次發回和更審的裁判,併入彙訂的冊子中。 根據參考資料,這個法條要求法院對於確定裁判的民事案件進行彙整和整理。法院應按月彙編確定案件的歷審終局裁判,並將它們整理成冊。這包括因上訴不合法確定的案件,以及在第二審或第三審撤回上訴而確定的案件。這些案件的裁判也應該被併入彙訂的冊子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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