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 民事事件經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確定者,由各該為確定裁判之法院,按月將該月份確定案件之歷審終局裁判 (包括歷次發回及更審裁判) ,就各該審承辦法官彙訂成冊。其係因上訴不合法經第二審或第三審裁判確定,或係在第二審或第三審撤回上訴而確定者,分別由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將歷審終局裁判 (包括歷次發回及更審裁判) ,併予彙訂成冊。
十一 民事事件經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確定者,由各該為確定裁判之法院,按月將該月份確定案件之歷審終局裁判 (包括歷次發回及更審裁判) ,就各該審承辦法官彙訂成冊。其係因上訴不合法經第二審或第三審裁判確定,或係在第二審或第三審撤回上訴而確定者,分別由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將歷審終局裁判 (包括歷次發回及更審裁判) ,併予彙訂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