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 刑事案件確定辦案書類之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案件經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確定者,由各該為確定裁判之法院,按月將該月份確定案件之歷審終局裁判 (包括歷次發回及更審裁判) ,連同起訴書,就各該審承辦法官分別彙訂成冊。其係在第二審撤回上訴 (抗告) 而裁判確定者,上開辦案書類,由第二審法院併予彙訂檢送。 (二) 案件經第三審以上訴不合法為理由裁判確定或因第三審撤回上訴而確定者,由第三審法院將各審終局裁判 (包括歷次發回及更審裁判) ,連同起訴書,按月逐案彙訂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