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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第 12 條

十二 刑事案件確定辦案書類之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案件經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確定者,由各該為確定裁判之法院,按月將該月份確定案件之歷審終局裁判 (包括歷次發回及更審裁判) ,連同起訴書,就各該審承辦法官分別彙訂成冊。其係在第二審撤回上訴 (抗告) 而裁判確定者,上開辦案書類,由第二審法院併予彙訂檢送。 (二) 案件經第三審以上訴不合法為理由裁判確定或因第三審撤回上訴而確定者,由第三審法院將各審終局裁判 (包括歷次發回及更審裁判) ,連同起訴書,按月逐案彙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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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第12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一、當一個刑事案件經過第一審或第二審的裁判確定後,該案件的裁判書類和起訴書應該按照每個月份分別彙編成冊。若是第二審上訴被撤回並且裁判確定,則這些辦案書類應該由第二審法院併入彙編檢送。 舉例:如果一個刑事案件在2023年1月經過第一審法院的裁決確定,該審法院應按照該月份將裁決書和起訴書一起彙編成冊。 二、如果一個刑事案件經過第三審或以上的上訴被裁決確定,或者由於第三審上訴被撤回而確定,則由第三審法院將各審的裁決書和起訴書按照每個月份逐案彙編成冊。 舉例:如果一個刑事案件經過第三審上訴並且裁決確定,該第三審法院須按照每個月份將裁決書和起訴書逐案彙編成冊。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法規查詢網,「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查詢日期:2023年9月28日,網址:https://law.judicial.gov.tw/law/custom/lawsingle2.aspx?lawid=TS094008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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