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之一 行政訴訟事件經高等行政法院裁判確定者,由各該為裁判之法院,按月將該月份確定案件之歷審終局裁判 (包括歷次發回及更審裁判) ,就各該審承辦法官彙訂成冊。其係因上訴不合法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或係在最高行政法院撤回上訴而確定者,由高等行政法院將歷審終局裁判 (包括歷次發回及更審裁判) ,併予彙訂成冊。
一二之一 行政訴訟事件經高等行政法院裁判確定者,由各該為裁判之法院,按月將該月份確定案件之歷審終局裁判 (包括歷次發回及更審裁判) ,就各該審承辦法官彙訂成冊。其係因上訴不合法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或係在最高行政法院撤回上訴而確定者,由高等行政法院將歷審終局裁判 (包括歷次發回及更審裁判) ,併予彙訂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