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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第 12-1 條

一二之一 行政訴訟事件經高等行政法裁判確定者,由各該為裁判之法院,按月將該月份確定案件之歷審終局裁判 (包括歷次發回及更審裁判) ,就各該審承辦法官彙訂成冊。其係因上訴不合法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或係在最高行政法院撤回上訴而確定者,由高等行政法院將歷審終局裁判 (包括歷次發回及更審裁判) ,併予彙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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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款規定了將行政訴訟事件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確定的案件和從最高行政法院撤回上訴而確定的案件,按月彙編成冊的要求。此條款的目的是將相關的裁判文件統一整理和保存,以便查詢和參考。 這個條款的範例可以是每個月結束時,法院將該月份的確定案件和相關的發回及更審裁判彙編成一本冊子,包括案件的裁判書、裁定書和其他相關文件。這樣的冊子可以作為法院的參考文件,以供日後的審查和查詢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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