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第 15 條
十五 司法院為審查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確定辦案書類及文卷,除指派專人辦理外,得另置審查委員,其名額視實際需要定之。審查委員須具有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任用資格,由司法院聘任或派兼之,其任期為一年,並按月支給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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