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第 17 條
十七 審查委員收到辦案書類或文卷後,應於三十日內審核完畢,送還主管單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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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第17條,《審查委員收到辦案書類或文卷後,應於三十日內審核完畢,送還主管單位登記。》這條規定要求審查委員在收到辦案書類或文卷後的三十天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其送還主管單位進行登記。 這條法條主要是針對法院審查委員在辦案書類或文卷審核過程中的時間限制和程序要求。審查委員必須在三十天內完成審核工作,並確保所審查的文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完成審核後,審查委員應將文件送還主管單位進行登記,以確保案件的進度和相關紀錄的準確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法院的審查委員收到了一份刑事案件的辦案書類或文卷,根據這條法條,該審查委員需要在三十天內完成對這份文件的審核工作。審查過程包括檢查文件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相關的證據等。完成審核後,審查委員應將文件送還給該法院的主管單位進行登記,以確保案件的進度和相關紀錄的準確性。這樣可以確保法院的操作符合法律的要求,並促進案件的順利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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