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第 19 條
十九 司法院於每年年終,應將法官每年受審查之辦案書類及文卷之審查表評定分數之平均數,予以統計,作為考核之參考。其成績特優或較差者,並應通知所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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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第19條,司法院每年年終會統計評定法官受審查之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表評定分數之平均數,作為考核的參考。對於成績特優或較差的法官,司法院會通知所屬法院。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評定分數的統計結果將用於考核法官的表現。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司法院根據實施要點所建立的評定表格或系統。根據該評定表格或系統,各法官的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分數會被統計並評定。根據評定的結果,法院可以得知法官的平均審查分數,並對表現特優或較差的法官進行相應的通知或考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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