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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 司法院於每年年終,應將法官每年受審查之辦案書類及文卷之審查表評定分數之平均數,予以統計,作為考之參考。其成績特優或較差者,並應通知所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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