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第 20 條
二十 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表應列為機密人事資料,予以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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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人與檔案律師條例第20條的規定,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應被列為機密人事資料並保存三年。這意味著相關的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表在保存期限內應嚴格保密,不得對外公開或洩露。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https://www.judicial.gov.tw/)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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