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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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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之二 關於第六十八條之二、第一百十三條部分: 因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而再行拍賣時,拍賣公告宜載明「原拍定人不得應買」字樣以促其注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7-2條,當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而再行拍賣時,拍賣公告應該明確載明「原拍定人不得應買」,以提醒原拍定人注意不得再次參與拍賣。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拍定人在沒有繳清價金的情況下重新參與拍賣,以確保拍賣程序的公平性。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69號判決中,法院強調拍賣公告需要清楚明示原拍定人不得再次參與拍賣,並且對於拍定人未繳清價金重新參與拍賣的情況進行了相應的處理。

  • 拍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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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7-2 條規定:「三十七之二 關於第六十八條之二、第一百十三條部分: 因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而再行拍賣時,拍賣公告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