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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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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駕駛人之僱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品德端正,無不良嗜好。 (二)領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照。 (三)有公立醫院之體格檢查證明。 (四)查明其過去工作情形及離職原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43條,駕駛人之僱用應符合以下要件: 一、品德端正,無不良嗜好。 這指的是駕駛人應具備良好的品德和道德操守,不應有不良嗜好或違法行為。 二、領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照。 駕駛人擁有符合相關標準的職業駕駛執照,才有資格從事相應的駕駛工作。 三、有公立醫院之體格檢查證明。 駕駛人需要進行公立醫院提供的體格檢查,並獲得相應的體格檢查證明,以確保其駕駛能力和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四、查明其過去工作情形及離職原因。 僱用駕駛人時,應對其過去的工作情形進行調查,了解其工作經驗和離職原因,以評估其適合性和可靠性。 這些要件確保了駕駛人的品質和可靠性,並有助於提高車輛管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範例: 在適用這些條款時,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可能會進行駕駛人的背景調查和相關證明文件的檢查。例如,駕駛人應提供職業駕駛執照的副本,以驗證其確實具有合格的駕駛執照。同樣地,駕駛人應提供公立醫院的體格檢查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在健康和體格狀況方面符合要求。此外,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可能會與前任雇主聯繫,獲取關於駕駛人過去工作情形和離職原因的資訊。這樣做有助於確保駕駛人的品德和適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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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43 條規定:「四十三、駕駛人之僱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品德端正,無不良嗜好。 (二)領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