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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三、駕駛人之僱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品德端正,無不良嗜好。 (二)領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照。 (三)有公立醫院之體格檢查證明。 (四)查明其過去工作情形及離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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