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聲請統一解釋: 1.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其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其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2.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該聲請應在裁判確定後的三個月內提出。 這表示,當中央或地方機關對法律或命令的解釋與其他機關有異或在同一法律或命令下,人民、法人或政黨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聲請統一解釋來解決解釋上的歧異。但若該機關已受其他機關解釋的拘束,或該司法裁判已被後續裁判變更解釋,則不符合聲請統一解釋的條件。聲請統一解釋的期限為裁判確定後的三個月。 資料參考: 1. 司法院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最新版本。 2. Relevant Case Law or Decisions from the Judicial Yuan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pro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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