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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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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金融監理業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10 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定依據。這表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執行金融監理業務時,有獨立於其他機構的權限和責任。具體來說,該委員會獨立負責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運作。這條法律規定可以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事的依據,並在相關案件中進行解釋和引用。 然而,在這個提供的上下文中並未提供參考資料與該法條之範例,因此無法利用相關的資料來進一步補充該法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2

(0920710 制定)

下列有關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擬訂及審議。   二、金融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三、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及解散之審核。   四、違反金融相關法令重大處分及處理之審核。   五、委員提案之審議。   六、其他金融重要措施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前項第四款關於重大處分以外之事項,依本會分層負責規定,由本會及所屬機關辦理。   有關違反金融法令之重大裁罰措施,本會於處分後,應於適當時間內對外公布說明;其辦法,由本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委員會會議職權為負責金融制度、重要金融措施及處分之決策討論,及委員提案等之審議。至於一般事務性業務,則於行政規則中授權本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分層負責政策及日常業務,以提高組織效率。   二、第二項明定有關重大處分以外之處分事項,依本會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三、第三項明定對於違反金融等相關法令之重大裁罰措施,本會於處分後,應於適當時間內對外公布,逐步推動公開金融資訊。

(1000614 全文修正)

本會金融監理業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九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第一項酌作修正後列為修正條文。   三、配合本會組織定位改變及本會委員由相關機關首長擔任之實際需要,爰刪除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710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委員會會議職權為負責金融制度、重要金融措施及處分之決策討論,及委員提案等之審議。至於一般事務性業務,則於行政規則中授權本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分層負責政策及日常業務,以提高組織效率。   二、第二項明定有關重大處分以外之處分事項,依本會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三、第三項明定對於違反金融等相關法令之重大裁罰措施,本會於處分後,應於適當時間內對外公布,逐步推動公開金融資訊。

(10006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九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第一項酌作修正後列為修正條文。   三、配合本會組織定位改變及本會委員由相關機關首長擔任之實際需要,爰刪除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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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10 條規定:「本會金融監理業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