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金融監理業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10 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定依據。這表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執行金融監理業務時,有獨立於其他機構的權限和責任。具體來說,該委員會獨立負責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運作。這條法律規定可以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事的依據,並在相關案件中進行解釋和引用。 然而,在這個提供的上下文中並未提供參考資料與該法條之範例,因此無法利用相關的資料來進一步補充該法條的內容。
下列有關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擬訂及審議。 二、金融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三、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及解散之審核。 四、違反金融相關法令重大處分及處理之審核。 五、委員提案之審議。 六、其他金融重要措施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前項第四款關於重大處分以外之事項,依本會分層負責規定,由本會及所屬機關辦理。 有關違反金融法令之重大裁罰措施,本會於處分後,應於適當時間內對外公布說明;其辦法,由本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委員會會議職權為負責金融制度、重要金融措施及處分之決策討論,及委員提案等之審議。至於一般事務性業務,則於行政規則中授權本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分層負責政策及日常業務,以提高組織效率。 二、第二項明定有關重大處分以外之處分事項,依本會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三、第三項明定對於違反金融等相關法令之重大裁罰措施,本會於處分後,應於適當時間內對外公布,逐步推動公開金融資訊。
本會金融監理業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九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第一項酌作修正後列為修正條文。 三、配合本會組織定位改變及本會委員由相關機關首長擔任之實際需要,爰刪除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明定委員會會議職權為負責金融制度、重要金融措施及處分之決策討論,及委員提案等之審議。至於一般事務性業務,則於行政規則中授權本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分層負責政策及日常業務,以提高組織效率。 二、第二項明定有關重大處分以外之處分事項,依本會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三、第三項明定對於違反金融等相關法令之重大裁罰措施,本會於處分後,應於適當時間內對外公布,逐步推動公開金融資訊。
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九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第一項酌作修正後列為修正條文。 三、配合本會組織定位改變及本會委員由相關機關首長擔任之實際需要,爰刪除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