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違反金融法令之重大裁罰措施,本會於處分後,應於適當時間內對外公布說明;其辦法,由本會定之。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11 條,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違反金融法令的行為做出重大裁罰措施後,需要在適當的時間對外公布並進行說明。公布的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本會委員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代理主任委員職務之副主任委員代理之;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主要議題有關之其他機關或事業派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委員組成委員會議,定期舉行會議。 二、第二項明定委員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及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之代理人選,及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等提供意見,另與金融監理事權執行密切相關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機構,本會於議決相關事項,也應請其派員列席,一方面使上述機構瞭解政策方向,另一方面提供諮詢,使委員會決策更為周延。
有關違反金融法令之重大裁罰措施,本會於處分後,應於適當時間內對外公布說明;其辦法,由本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十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有關本會委員會議職權另於本會處務規程定之,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為強化資訊揭露,對於違反金融等相關法令之重大裁罰措施,本會於處分後,應於適當時間內對外公布,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爰維持原第三項規定,並列為修正條文。
一、第一項明定委員組成委員會議,定期舉行會議。 二、第二項明定委員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及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之代理人選,及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等提供意見,另與金融監理事權執行密切相關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機構,本會於議決相關事項,也應請其派員列席,一方面使上述機構瞭解政策方向,另一方面提供諮詢,使委員會決策更為周延。
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十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有關本會委員會議職權另於本會處務規程定之,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為強化資訊揭露,對於違反金融等相關法令之重大裁罰措施,本會於處分後,應於適當時間內對外公布,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爰維持原第三項規定,並列為修正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