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12 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設有主任秘書一職,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二職等。這意味著主任秘書的職位在金管會的組織架構中屬於較高等級、較重要的職務。這項規定旨在確保金管會內部有足夠的高階管理人員來負責協助監督和管理金融業務。
本會委員除應遵循行政程序法相關迴避規定外,對於本人、配偶或本人三親等以內血親或二親等以內姻親為負責人之相關機構或企業案件之提案及審議,亦應迴避。 前項迴避規定,於本會協助辦理該案件人員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委員除應遵循行政程序法相關迴避規定外,對本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有關利益案件亦應採取迴避原則,以加強管理有關利益輸送之可能案件。 二、另為規範本會各局處協辦案件人員於處理相關案件時亦有迴避之適用,爰於第二項為準用之規定。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規定,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刪除原條文有關員額規定,另以本會編制表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規定委員除應遵循行政程序法相關迴避規定外,對本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有關利益案件亦應採取迴避原則,以加強管理有關利益輸送之可能案件。 二、另為規範本會各局處協辦案件人員於處理相關案件時亦有迴避之適用,爰於第二項為準用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規定,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刪除原條文有關員額規定,另以本會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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