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14條之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了應付業務需要,可以向行政院報請核准後,派員駐留在境外辦事,並按照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的規定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綜合規劃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研擬及建議。 二、金融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改進。 三、國內金融動態之研究及分析。 四、國際金融動態之研究及分析。 五、大陸金融動態之研究及分析。 六、本會出版書刊之編輯、供給及交換。 七、其他有關金融規劃及研究分析事項。
立法理由綜合規劃處所負責之職掌事項。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本會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原規定仍予維持,惟酌作文字修正。
綜合規劃處所負責之職掌事項。
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本會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原規定仍予維持,惟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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