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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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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14條之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了應付業務需要,可以向行政院報請核准後,派員駐留在境外辦事,並按照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的規定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立法沿革 2

(0920710 制定)

綜合規劃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研擬及建議。   二、金融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改進。   三、國內金融動態之研究及分析。   四、國際金融動態之研究及分析。   五、大陸金融動態之研究及分析。   六、本會出版書刊之編輯、供給及交換。   七、其他有關金融規劃及研究分析事項。

立法理由綜合規劃處所負責之職掌事項。

(1000614 全文修正)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本會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原規定仍予維持,惟酌作文字修正。

  • 名詞
  •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法規
(0920710 制定)

綜合規劃處所負責之職掌事項。

(10006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本會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原規定仍予維持,惟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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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14 條規定:「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