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金融市場交易秩序,本會得設金融交易監視系統;其管理辦法另定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15條規定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為了維護金融市場交易秩序,可以設立金融交易監視系統。該法條並指出,金融交易監視系統的管理辦法則另行訂定。在這種情況下,我無法提供相關範例或更詳細的資訊。
國際業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金融組織之聯繫及協調。 二、國際金融組織參與之規劃及執行。 三、各國金融監理合作之聯繫及協調。 四、駐外金融工作人員之管理。 五、重大國際金融計畫專案研究及推動。 六、國際金融宣傳。 七、其他有關國際金融事項。
立法理由國際業務處所負責之職掌事項。
為維護金融市場交易秩序,本會得設金融交易監視系統;其管理辦法另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國際業務處所負責之職掌事項。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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