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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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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金融市場交易秩序,本會得設金融交易監視系統;其管理辦法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15條規定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為了維護金融市場交易秩序,可以設立金融交易監視系統。該法條並指出,金融交易監視系統的管理辦法則另行訂定。在這種情況下,我無法提供相關範例或更詳細的資訊。

立法沿革 2

(0920710 制定)

國際業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金融組織之聯繫及協調。   二、國際金融組織參與之規劃及執行。   三、各國金融監理合作之聯繫及協調。   四、駐外金融工作人員之管理。   五、重大國際金融計畫專案研究及推動。   六、國際金融宣傳。   七、其他有關國際金融事項。

立法理由國際業務處所負責之職掌事項。

(1000614 全文修正)

為維護金融市場交易秩序,本會得設金融交易監視系統;其管理辦法另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交易秩序名詞
(0920710 制定)

國際業務處所負責之職掌事項。

(10006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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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15 條規定:「為維護金融市場交易秩序,本會得設金融交易監視系統;其管理辦法另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