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實施該會章程、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根據信託業法第47條,如果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的理事或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實施該會章程或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主管機關可以糾正他們或命令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解任他們。根據資料,上訴人新竹市商業會的理事會違反商業團體法第32條規定,被上訴人依法撤銷了該次會議的決議,這符合信託業法第47條所規定的主管機關可以糾正或命令解任的情況。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實施該會章程、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立法理由為有效行使主管機關對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之指導與監督權,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之理、監事有違反法令等情事,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其解任。
為有效行使主管機關對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之指導與監督權,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之理、監事有違反法令等情事,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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