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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4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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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深度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信託業法第48-5條是一個條款,但在這份文本中並未提到此條款的具體內容或解釋。因此,無法就信託業法第48-5條進行逐條釋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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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第 48-5 條規定:「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第 4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業法第 48-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