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4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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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深度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信託業法第48-5條是一個條款,但在這份文本中並未提到此條款的具體內容或解釋。因此,無法就信託業法第48-5條進行逐條釋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洗錢防制法 第 3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48-1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48-2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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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