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信託業法第49條的規定,對於違反第23條或第29條第一項的行為負責人,可以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意味著如果行為負責人在信託業務中違反了第23條或第29條第一項的規定,他們可能面臨有期徒刑或罰金的處罰。具體的處罰程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一年至七年之間,罰金則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資料中沒有提供該條款具體的案例或範例,所以無法提供更多參考資料。
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之處罰。
明定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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