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4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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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第48-1條,信託業負責人或職員,如果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信託業的利益而違背職務,造成損害於信託業的自有財產或其他利益,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處以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如果因此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達到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則處刑將升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併加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如果有兩人或以上共同實施上述犯罪行為,則其刑罰可加重至原來刑期的二分之一。 此外,對於未達成實際犯罪的未遂行為,也將受到懲罰。 裁判例: 根據最高法院 2015 年判決:A 公司信託部的負責人 B,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違背其職務向客戶取得超額佣金兩千萬元,在審判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意圖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加重其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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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