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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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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運用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於第七條第六款及前條第六款之商品(以下簡稱各該商品)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相關銷售文件應具體說明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於各該商品之投資操作策略,並應以顯著顏色及字體方式載明下列事項。 (一)適合之投資人屬性,以及投資人投資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二)投資風險警語。 (三)各該商品風險資訊,並應揭露投資Rule 144A債券之相關風險。 二、信託業應充分考量投資各該商品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特性、風險及投資人屬性,訂定投資人之最低申購金額。 三、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於約定條款明定投資各該商品之比例逾百分之十者,應於帳戶名稱後面加註投資警語「本帳戶有一定比重得投資於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或證券化商品」。 四、信託業應充分評估各該商品相關風險,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通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给出的法规内容,对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8-1 條进行逐条解释如下: 根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8-1条规定,信託業进行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于第七條第六款及前條第六款所指的商品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相关銷售文件应具体说明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于各該商品的投資操作策略,并且以显著的颜色和字体方式注明以下事项。 (一)适合的投資人属性,以及投資者投资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不宜占其投資组合过高的比重。 (二)投资风险警示。 (三)各該商品的风险信息,并应揭示投资Rule 144A債券可能涉及的相关风险。 二、信託業应充分考虑投资各該商品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特性、风险和投资人属性,并制定投资者的最低申購金額。 三、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在约定條款中明确投资各該商品的比例超过百分之十时,应在帐户名称后面加注投资警語“本帳戶有一定比重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风险債券或证券化商品”。 四、信託業应充分评估各該商品相关风险,并将其纳入内部控制制度,并提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信託業在投資各該商品时,充分揭示和警語投资人相關風險,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护。根据给出的情况文本,可以看到对于一些风险的揭示是有要求的,而对于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资各該商品的比例超过百分之十的情况,还需要在帐户名称后面加注投资警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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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8-1 條規定:「信託業運用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於第七條第六款及前條第六款之商品(以下簡稱各該商品)者,應符合下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