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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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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公司分公司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除應符合第十五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外,尚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經營信託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信託專業知識或經營信託公司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信託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2. 2.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公司之總公司副理及分公司經理資格,得以其在不動產管理機構或不動產行政管理之工作經驗及職務取代之。
  3. 3.前項人員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兼任其他不動產管理機構之負責人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5條,信託業負責人在符合第十五條的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要求之外,還需具備良好品德和有效經營信託公司的能力。此外,信託業負責人需要滿足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1.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歷:畢業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具有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並有優良成績。 2. 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具有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並有優良成績。 3. 其他經歷:具有其他經歷,能證明其具備信託專業知識或經營信託公司的能力,能有效經營信託業務,並在事前獲得主管機關的認可。 根據以上條文及參考資料,信託業負責人除了需要在信託專業知識或經驗方面具備一定條件外,還要有良好的品德和能力來有效經營信託公司。資格條件方面,可以符合畢業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並且具有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的要求,或者具有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且曾擔任過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副經理以上的要求。此外,也可以通過其他經歷來證明具備信託專業知識或經營信託公司的能力,並經由主管機關認可。 參考資料: -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 信託事業對人員資格及從業規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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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 5 條規定:「信託公司分公司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除應符合第十五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外,尚應具備良好品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