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5條,信託業負責人在符合第十五條的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要求之外,還需具備良好品德和有效經營信託公司的能力。此外,信託業負責人需要滿足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1.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歷:畢業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具有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並有優良成績。 2. 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具有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並有優良成績。 3. 其他經歷:具有其他經歷,能證明其具備信託專業知識或經營信託公司的能力,能有效經營信託業務,並在事前獲得主管機關的認可。 根據以上條文及參考資料,信託業負責人除了需要在信託專業知識或經驗方面具備一定條件外,還要有良好的品德和能力來有效經營信託公司。資格條件方面,可以符合畢業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並且具有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的要求,或者具有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且曾擔任過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副經理以上的要求。此外,也可以通過其他經歷來證明具備信託專業知識或經營信託公司的能力,並經由主管機關認可。 參考資料: -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 信託事業對人員資格及從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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