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4條,信託公司的副總經理、協理、總公司經理或相當職責的人員應擁有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1.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有超過五年的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並曾擔任過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的副經理或同等職務之人,且成績優良者。 例如,某位申請人符合這項資格條件,持有國內外專科以上的學位,並有五年以上的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曾經擔任過銀行總行的副經理職務且表現優良。 2. 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過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經理或同等職務之人,且成績優良者。 舉例來說,一位擁有三年以上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且在該公司擔任總公司經理職務或同等職務的申請人,且在該職務表現優良,符合這項資格條件。 3. 在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工作經驗超過十年,並且成績優良者。 舉例來說,一位在資訊科技領域工作十年以上且在該領域成績優良的申請人,符合這項資格條件。 4. 具有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信託專業知識或經營信託公司能力,且已經獲得主管機關事先批准者。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申請人具有其他相關的經驗或知識,能夠證明他們具有經營信託業務的能力,並且已經獲得主管機關的批准,那麼他們就符合這項資格條件。 此外,達成第三款或第四款資格條件之人只能在其專業領域擔任職務。另外,除非得到主管機關的同意,前述人員不能同時兼任其他不動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職務。 以上所引述之法規為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4條之內容,可追溯至2021年1月1日修正之信託業法,以及2019年12月30日修正之信託業負責人與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之專業資格暨資格試程式之相關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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