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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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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公司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除應符合第十四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外,尚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信託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銀行或信託公司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信託專業知識或經營信託公司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信託業務者。
  2. 2.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公司之總經理資格,得以其在不動產管理機構或不動產行政管理之工作經驗及職務取代之。
  3. 3.前項人員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兼任其他不動產管理機構之負責人職務。
  4. 4.信託公司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之充任,信託公司應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認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3條,信託公司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的人員需要符合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1. 擁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具有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9年以上,且曾擔任過3年以上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經理以上的職務,且成績優良者。 2. 擁有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5年以上,並曾擔任過3年以上銀行或信託公司副總經理以上的職務,且成績優良者。 3. 具有其他經歷足以證明具備主管領導能力、信託專業知識或經營信託公司能力,且可健全有效經營信託業務者。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的規定,只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公司總經理資格的人員,可以考慮以其在不動產管理機構或不動產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經驗和職務來取代相關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信託公司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的人員在未經主管機關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兼任其他不動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職務。並且,信託公司在充任信託公司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的人員之前,需要事先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機關的認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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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 3 條規定:「信託公司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除應符合第十四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外,尚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