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3條,信託公司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的人員需要符合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1. 擁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具有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9年以上,且曾擔任過3年以上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經理以上的職務,且成績優良者。 2. 擁有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5年以上,並曾擔任過3年以上銀行或信託公司副總經理以上的職務,且成績優良者。 3. 具有其他經歷足以證明具備主管領導能力、信託專業知識或經營信託公司能力,且可健全有效經營信託業務者。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的規定,只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公司總經理資格的人員,可以考慮以其在不動產管理機構或不動產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經驗和職務來取代相關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信託公司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的人員在未經主管機關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兼任其他不動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職務。並且,信託公司在充任信託公司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的人員之前,需要事先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機關的認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