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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代理銀行違反法令或契約所為之收支,致公庫受損害時,該代理銀行應負賠償之責;必要時,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得終止其代理。
  2. 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行保管之款項,遇有損失時,除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外,應由自行保管機關保管人員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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