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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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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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庫法第26條規定,該法自公布日起施行。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根據參考資料,如果一項法規已經經過立法程序完成並得到總統公布施行,即具有拘束力。因此,公庫法在經過公布後的第三日起就開始生效。關於公庫法第26條的範例,我在提供的文本中並未找到相關資訊。因此,無法提供與此條款直接相關的實例。
立法沿革 2 版
(0270603 制定)
公庫主管機關及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應將公庫收支逐日彙報各該管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0980414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本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自公布日施行,另刪除施行區域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70603 制定)
公庫主管機關及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應將公庫收支逐日彙報各該管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09804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本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自公布日施行,另刪除施行區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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