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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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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庫法第26條規定,該法自公布日起施行。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根據參考資料,如果一項法規已經經過立法程序完成並得到總統公布施行,即具有拘束力。因此,公庫法在經過公布後的第三日起就開始生效。關於公庫法第26條的範例,我在提供的文本中並未找到相關資訊。因此,無法提供與此條款直接相關的實例。

立法沿革 2

(0270603 制定)

公庫主管機關及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應將公庫收支逐日彙報各該管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0980414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本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自公布日施行,另刪除施行區域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70603 制定)

公庫主管機關及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應將公庫收支逐日彙報各該管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09804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本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自公布日施行,另刪除施行區域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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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庫法第 26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庫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庫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