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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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之審計事務,由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之;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關於代理公庫之審計事務,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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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庫法第24條規定,公庫的審計事務由相應的審計機關處理,並且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在代理公庫的審計事務上也要遵守相同規定。 依照此條規定,公庫的審計事務應交由審計機關負責處理。例如,在台灣,行政院審計部就是負責審計各級政府機關的審計機關。而若公庫委託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處理審計事務,則這些代理機構也必須遵守公庫法的規定,確保審計工作的正確性和有效性。
立法沿革 3 版
(0270603 制定)
公庫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公庫主管機關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之。
(0350511 修正)
公庫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公庫主管機關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之;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關於代理公庫之會計事務亦同。
(0980414 全文修正)
公庫之審計事務,由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之;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關於代理公庫之審計事務,亦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審計法第一條規定,審計法適用之範圍為「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目前代理公庫之銀行,除公營銀行外,尚有民營銀行,為俾審計機關對民營銀行代理公庫事務,行使審計權有法律依據,爰修正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庫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公庫主管機關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庫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公庫主管機關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之;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關於代理公庫之會計事務亦同。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審計法第一條規定,審計法適用之範圍為「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目前代理公庫之銀行,除公營銀行外,尚有民營銀行,為俾審計機關對民營銀行代理公庫事務,行使審計權有法律依據,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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