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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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經辦各級公庫業務,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 2.各級公庫主管機關查核代理銀行轉委託代辦機構之庫務,發現有違背契約情事時,得函洽代理銀行,由代理銀行依約處理。
- 3.各級公庫代理銀行對於代辦機構經辦之庫務,亦得隨時派員查核,發現違背契約情事時,應依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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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庫法》第 23 條規定了對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進行查核的權限和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各級公庫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對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進行查核。如果發現代辦機構有違背契約的情況,主管機關可以函洽代理銀行,由代理銀行依契約處理。同樣地,各級公庫代理銀行對於代辦機構進行的庫務也有查核的權限,如果發現違背契約的情況,代理銀行應依約處理。 根據以上內容,公庫法第 23 條規定了各級公庫主管機關對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庫務進行查核的權限,並規定了處理違背契約情事的程序。這個法條是為了確保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按照合約規定處理庫務,以確保公庫業務的合法運作。然而,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公庫法第 23 條的具體案例或相關資訊,故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立法沿革 2 版
(0270603 制定)
公庫主管機關及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對於政府財產之契據與關於債權債務之重要契約及票據證券之保管,應分類編號,詳明記載,妥為保存,如有必要,並應錄成副本或攝製照片。
(0980414 全文修正)
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經辦各級公庫業務,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各級公庫主管機關查核代理銀行轉委託代辦機構之庫務,發現有違背契約情事時,得函洽代理銀行,由代理銀行依約處理。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對於代辦機構經辦之庫務,亦得隨時派員查核,發現違背契約情事時,應依約處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公庫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以加強代庫機構管理。 三、另為提高代辦機構服務品質與效率,以促使其切實履行契約、善盡義務,爰於第二項規定違背契約之處理,以利庫務之推展與執行。 四、第三項規定代理銀行亦得查核代辦機構經辦之庫務與發現違背契約情事時之處理,以強化各代辦機構辦理公庫業務之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公庫主管機關及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對於政府財產之契據與關於債權債務之重要契約及票據證券之保管,應分類編號,詳明記載,妥為保存,如有必要,並應錄成副本或攝製照片。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公庫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以加強代庫機構管理。 三、另為提高代辦機構服務品質與效率,以促使其切實履行契約、善盡義務,爰於第二項規定違背契約之處理,以利庫務之推展與執行。 四、第三項規定代理銀行亦得查核代辦機構經辦之庫務與發現違背契約情事時之處理,以強化各代辦機構辦理公庫業務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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