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之退還,支出之收回,其處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主計機關、審計部定之。
國庫法第10條的內容指出,收入的退還以及支出的收回,其處理辦法需要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和審計部一同制定。該條例未明確提及退還收入和收回支出的具體程序和相關要求,因此需要進一步參考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和審計部的相關法規和指引文件,以確定具體的操作辦法。
政府總預算範圍內之一切收入及預算外之收入,除依法應歸入特種基金存款者外,均歸入收入總存款,由國庫主管機關主管,並由代理國庫機關按科目別及機關別列收庫賬。
收入之退還,支出之收回,其處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主計機關、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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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總預算範圍內之一切收入及預算外之收入,除依法應歸入特種基金存款者外,均歸入收入總存款,由國庫主管機關主管,並由代理國庫機關按科目別及機關別列收庫賬。
收入之退還,支出之收回,其處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主計機關、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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