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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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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收入,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歸入國庫存款戶,由繳款人直接向國庫代理機關繳納,或由國庫代理機關派員駐在收入機關經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法第11條,中央政府各機關的收入都應該直接歸入國庫存款戶。這些收入可以由繳款人直接向國庫代理機關繳納,也可以由國庫代理機關的人員派駐在收入機關進行收款。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中央政府機關收到了一筆收入,根據國庫法的規定,這筆收入應當直接繳納到國庫存款戶中。繳款人可以直接向國庫代理機關繳納這筆款項,或者國庫代理機關派遣人員到機關內進行收款。這樣可以確保各機關的收入都能按照法律的規定,正確地進入國庫。

立法沿革 2

(0371029 制定)

前條收入以現金、票據、證券繳納者,均由代理國庫機關代收或由其派員於收入機關代收之,分別報告收入機關及審計機關,並由代理國庫機關及收入機關分別遞報至國庫主管機關。

(0590703 全文修正)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收入,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歸入國庫存款戶,由繳款人直接向國庫代理機關繳納,或由國庫代理機關派員駐在收入機關經收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1029 制定)

前條收入以現金、票據、證券繳納者,均由代理國庫機關代收或由其派員於收入機關代收之,分別報告收入機關及審計機關,並由代理國庫機關及收入機關分別遞報至國庫主管機關。

(0590703 全文修正)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收入,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歸入國庫存款戶,由繳款人直接向國庫代理機關繳納,或由國庫代理機關派員駐在收入機關經收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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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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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法第 11 條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收入,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歸入國庫存款戶,由繳款人直接向國庫代理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庫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