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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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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庫代理機關經收各項收入,應通知收入機關,並按期與收入機關對帳,分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
  2. 2.各收入機關之收入,應按期分報財政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法第12條第2款的規定,各收入機關的收入應當按期分報財政部。這表示收入機關需要按照一定的時間週期向財政部報告收入情況。報告的內容應該包括收入的金額以及其他相關細節。這樣可以確保財政部能夠及時瞭解各個收入機關的收入情況,並進行相應的統計和管理。 舉例如下,根據財政部公告「國庫代理機關領入、收付事務規則」第10條第2項,收入機關的收入應按月、季或年進行結算報告,並於規定的期限內向財政部報告和匯總。這種報告的方式可以確保收入機關的收入情況及時上報,財政部能夠及時進行統計分析和預算管理。

立法沿革 2

(0371029 制定)

一切經費應依據預算由收入總存款撥入普通經費存款或特種基金存款後,始得支出,但得依法以緊急命令由收入總存款撥入普通經費存款支出之,仍應於支出後補行追加預算程序。

(0590703 全文修正)

國庫代理機關經收各項收入,應通知收入機關,並按期與收入機關對帳,分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   各收入機關之收入,應按期分報財政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1029 制定)

一切經費應依據預算由收入總存款撥入普通經費存款或特種基金存款後,始得支出,但得依法以緊急命令由收入總存款撥入普通經費存款支出之,仍應於支出後補行追加預算程序。

(0590703 全文修正)

國庫代理機關經收各項收入,應通知收入機關,並按期與收入機關對帳,分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   各收入機關之收入,應按期分報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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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法第 12 條規定:「國庫代理機關經收各項收入,應通知收入機關,並按期與收入機關對帳,分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庫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