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庫法第9條的規定,此法條共有三項。根據第一項,中央銀行作為國庫的代理機關,處理所收納的現金、到期票據和證券時,以存款的方式進行。中央銀行與國庫雙方的權利義務,除受特定法令的限制外,可以經由契約來確定;該契約必須經過行政院的核准。 根據第二項,普通基金存款由財政部在中央銀行設置國庫存款戶來進行集中管理。 根據第三項,特種基金的存款包括根據法律、條約、協定、設定基金的命令、契約、遺囑等所規定的款項,或者是中央政府各機關以外的其他公款和保管款項,這些款項應該以基金專戶的方式存在當地國庫代理機關中。對於特種基金的收支管理辦法,應根據設置該基金時的規定來執行;如果沒有相應的規定,則可以準用關於國庫存款戶的普通處理辦法。 參考資料:《國庫法》
國庫存款按左列各種分別存管: 一、收入總存款。 二、各普通經費存款。 三、各特種基金存款。 前項第一款之收入總存款,即預算法所定之普通基金總存款。
中央銀行代理國庫,所收納之現金及到期票據、證券,均用存款方式處理之。其與國庫雙方之權利義務,除受法令特定之限制外,以契約定之;其契約應經行政院之核准。 普通基金存款,由財政部在中央銀行設置國庫存款戶,集中管理。 特種基金之依法律、條約、協定、設定基金之命令、契約、遺囑所定,或中央政府各機關歲入以外,其他公款及保管款之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款項,以基金專戶存入當地國庫代理機關。其收支管理辦法,依設置該項基金時之規定;其無規定者,準用關於國庫存款戶之普通處理辦法。
國庫存款按左列各種分別存管: 一、收入總存款。 二、各普通經費存款。 三、各特種基金存款。 前項第一款之收入總存款,即預算法所定之普通基金總存款。
中央銀行代理國庫,所收納之現金及到期票據、證券,均用存款方式處理之。其與國庫雙方之權利義務,除受法令特定之限制外,以契約定之;其契約應經行政院之核准。 普通基金存款,由財政部在中央銀行設置國庫存款戶,集中管理。 特種基金之依法律、條約、協定、設定基金之命令、契約、遺囑所定,或中央政府各機關歲入以外,其他公款及保管款之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款項,以基金專戶存入當地國庫代理機關。其收支管理辦法,依設置該項基金時之規定;其無規定者,準用關於國庫存款戶之普通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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