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地點或在國外之機關,除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外,其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無固定地點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同意後,委託適當人員辦理之。 二、在國外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同意後,委託所在地之本國銀行辦理;其所在地無本國銀行者,得委託其他適當機構或人員辦理之。
根據國庫法第8條的規定,無固定地點或在國外的機構在處理現金、票據、證券的出納保管、移轉以及財產契據等保管事務時,需要遵循以下規定: 一、如果是無固定地點的機構,需經由中央銀行與財政部的協商和同意後,委託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二、如果是在國外的機構,在經由中央銀行與財政部的協商和同意後,需委託所在地的本國銀行進行處理;如果該所在地沒有本國銀行,則可以委託其他適當的機構或人員進行處理。 在裁判書或判決書中沒有直接提到國庫法第8條的適用,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銀行代理國庫所收納之現金及到期票據證券,均用存款方式處理之,其與國庫雙方之權利義務,除受法令特定之限制外,以契約定之,其契約應經國庫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核准。
無固定地點或在國外之機關,除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外,其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無固定地點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同意後,委託適當人員辦理之。 二、在國外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同意後,委託所在地之本國銀行辦理;其所在地無本國銀行者,得委託其他適當機構或人員辦理之。
銀行代理國庫所收納之現金及到期票據證券,均用存款方式處理之,其與國庫雙方之權利義務,除受法令特定之限制外,以契約定之,其契約應經國庫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核准。
無固定地點或在國外之機關,除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外,其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無固定地點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同意後,委託適當人員辦理之。 二、在國外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同意後,委託所在地之本國銀行辦理;其所在地無本國銀行者,得委託其他適當機構或人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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