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庫法第14條,中央政府各機關的支出應於國庫存款戶內支付。這意味著政府的財政支出必須使用國庫存款戶內的資金。此外,根據預算法以及相關規定,各項歲出的支付必須依照預算以及其核定的分配預算規定進行,並符合法定用途與條件。這意味著政府的支出必須遵守預算法所規定的使用範圍和條件。
政府各機關由其普通經費存款項下為支出時,應以支票為之,但第五條各款之支出不在此限。 支票非因付給政府之債權人或為約定債務之預付,不得簽發,但薪餉及工資不便按人簽發支票個別向庫支取者,得合併簽發,由該管長官代為領取即行發放。 支票應由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簽發,主管會計人員會簽,其設有主辦事前審計人員者,並應經其核定簽證後,國庫始得支付。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於國庫存款戶內支付之。 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據預算及其核定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辦理。
政府各機關由其普通經費存款項下為支出時,應以支票為之,但第五條各款之支出不在此限。 支票非因付給政府之債權人或為約定債務之預付,不得簽發,但薪餉及工資不便按人簽發支票個別向庫支取者,得合併簽發,由該管長官代為領取即行發放。 支票應由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簽發,主管會計人員會簽,其設有主辦事前審計人員者,並應經其核定簽證後,國庫始得支付。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於國庫存款戶內支付之。 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據預算及其核定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