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第16條規定了中央政府各機關在履行支付責任時應遵守的程序: 1. 支出時應簽具付款憑單,通知相應的支付機構核對預算分配或相關支付法案的支付項目。 2. 如果沒有實行集中支付各機關的支出,財政部會根據核定的預算分配或相關的支付法案簽具撥款憑單,經審計部核簽後通知相關的支付機構,將款項撥付到各機關在國庫開立的機關專戶中,以便依法使用。 範例:根據國庫法第16條的規定,某個政府部門需要支付一筆資金給廠商作為合約履行的報酬。該部門首先需簽具付款憑單,然後通知相關支付機構,核對付款項目並進行支付。如果該筆款項需要透過機關專戶支付,財政部會根據核定的預算或相關支付法案簽具撥款憑單,並在經過審計部門核簽後通知支付機構進行撥款。
各機關普通經費存款或特種基金存款,如須移轉地區支用時,其移轉事務應由代理國庫機關辦理之。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應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具付款憑單,通知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核對分配預算或其有關之支付法案支付之。 未實施集中支付各機關之支出,由財政部依據核定分配預算或其有關之支付法案簽具撥款憑單,送經審計部核簽後,通知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撥付各該機關在國庫開立機關專戶,依法支用。
各機關普通經費存款或特種基金存款,如須移轉地區支用時,其移轉事務應由代理國庫機關辦理之。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應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具付款憑單,通知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核對分配預算或其有關之支付法案支付之。 未實施集中支付各機關之支出,由財政部依據核定分配預算或其有關之支付法案簽具撥款憑單,送經審計部核簽後,通知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撥付各該機關在國庫開立機關專戶,依法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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