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國庫法第30條規定如下: 1. 中央銀行關於代理國庫總庫之會計事務,由中央銀行國庫局之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之。 這表示中央銀行負責處理代理國庫總庫的會計事務,由中央銀行國庫局的主辦會計人員負責辦理。 2. 國庫分支庫之會計事務,由其代理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之。 這表示國庫分支庫的會計事務由負責代理該分支庫的機關的主辦會計人員負責辦理。 我們可以參考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提供的資料,來進一步理解國庫法第30條。根據金管會的官方網站,中央銀行被指定為中華民國的貨幣發行機關,同時也負責處理國庫總庫的會計事務。此外,金管會也對國庫分支庫的會計事務有所規定,這些事務由各分支庫所屬的代理機關的主辦會計人員辦理。 綜上所述,根據國庫法第30條,中央銀行負責代理國庫總庫的會計事務,而國庫分支庫的會計事務則由分支庫所屬的代理機關的主辦會計人員負責辦理。
省(市)縣(市)庫務之法律,應參照本法制定之。
中央銀行關於代理國庫總庫之會計事務,由中央銀行國庫局之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之。 國庫分支庫之會計事務,由其代理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省(市)縣(市)庫務之法律,應參照本法制定之。
中央銀行關於代理國庫總庫之會計事務,由中央銀行國庫局之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之。 國庫分支庫之會計事務,由其代理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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