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收支,應由財政部國庫署逐日彙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
根據國庫法第31條的規定,國庫收支應由財政部國庫署逐日彙報給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這意味著財政部國庫署需要定期向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和審計部報告國庫的收支情況。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國庫的透明度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例如,如果在某一天國庫發生了一筆重要的收入或支出,財政部國庫署需要在次日將相關資訊報告給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和審計部。這樣,相關部門可以及時瞭解國庫的情況,並做出相應的處理和管理。
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擬定,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國庫收支,應由財政部國庫署逐日彙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擬定,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國庫收支,應由財政部國庫署逐日彙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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